《民法典》系列宣导 第三期: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20年5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结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平安养老险将通过系列案例向消费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本期为第三期。
案情:小马奔腾案始末
2011年,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明与建银文化基金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承诺在规定日期上市,否则承担回购责任。2013年,小马奔腾上市失败,2014年,李明去世,建银公司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李明配偶金燕承担2亿债务。金燕抗辩称其并未在对赌协议中签字,投资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2019年10月,法院最终判决金燕连带承担2亿债务,一时间,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媒体热议的焦点。
法律分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法律历经几次变化,在《民法典》中又有了新的规定:
2004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文将证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夫妻串谋躲债等情形, 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014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 复》其中规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可以看出,该答复仍然延续原来的立法目的,将证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
2018年《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文首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体现了对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夫妻一方无需再为“无因之债 ”担忧 。
《民法典》
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的态度:
(1)认定标准: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举证责任: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如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条速递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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