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列宣导 第四期:以法之名,捍卫英烈荣光
2020年5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结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平安养老险将通过系列案例向消费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本期为第四期。
案情:“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2013年11月,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通过援引资料对 “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认为,文章以历史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1941年在易县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洪振快的文章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侵害了“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以及融入了这种名誉、荣誉的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狼牙山五壮士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彰显社会价值、纯化道德风尚的积极作用,也明确表达了我国司法在荣誉权和名誉权保护中的鲜明立场,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范围,即: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而是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
近年来,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立法也不断完善:
1、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此案审理后,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2018年5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该法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及法律后果进一步细化。例如: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法典》
《民法典》延续了前述法律精神和立场,具体如下:
(1)保护范围:英雄烈士条款保护范围限于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人格利益,也就意味着英雄烈士的其他利益不受本条的约束。
(2)请求权人:一般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人限于死者的近亲属,英雄烈士保护条款中增加了社会公共利益要件,应理解为其请求权人包括近亲属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以达到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怠于行使诉权时,有效保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的效果。
法条速递
《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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