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经查实,下列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2010年度企业年检。我局分别于2011年7月7日在《邢台日报》发布了责令限期于2011年7月30日前到我局接受年度检验公告。2011年8月5日再次在《邢台日报》发布公告:“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仍未接受年度检验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当事人在60日期限内仍未向我局申报2010年度企业年检。2011年12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不到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邮寄不到的于2012年1月20日在《牛城晚报》进行公告告知。截至目前,当事人即未向我局申报2010年度企业检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其所属分支机构一并吊销。因无法向部分当事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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