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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管新规发布 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

时间:2016-07-27 20:04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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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日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暂不适用。

具体来看,《暂行规定》重点加强对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的规范。

在规范私募产品销售推介行为方面,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即: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销售材料中不得包含保本保收益的表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不得存在“保本”字样;签署“抽屉协议”,包括回购协议、承诺函等文件,或者其他直接、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文件;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向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实质上不符合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金份额;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权等行为,变相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通过借贷等形式向投资者提供资金,以使得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形式上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方面,《暂行规定》禁止通过预提优先级收益、提前终止罚息等产品设计对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并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资管产品,对投资端杠杆率限定为140%和200%。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晰了“禁止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的要求,针对资金池“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征,列举6种资金池情形,严格禁止设立发行资产池产品或间接参与资金池业务。加强规范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明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而免除,列举了6种禁止性情况,厘清业务边界,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仅可委托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委托个人。

在规范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服务方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所以此次《暂行规定》明确可以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的资质。

目前,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可能约定,“资产管理人基于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使用委托财产、对外进行投资的,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资产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因此资产管理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投资建议等行为的合法、合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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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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