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批准大商所开展焦煤期货交易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在2011年推出焦炭期货交易的基础上上市焦煤期货,以进一步健全煤炭产业链期货品种体系,满足现货企业的实际需求。
煤炭按照用途大体可分为动力煤和炼焦煤,动力煤主要用于发电和取暖,炼焦煤主要用于生产焦炭等煤化工领域。目前,我国炼焦煤主要分布于华北和华东地区,已查明储量为2804亿吨,占到煤炭总储量的26.6%。其中,焦煤是我国煤炭资源中的优质稀缺品种,储量为659亿吨,在炼焦煤中占到23.5%,主要分布在山西、黑龙江和贵州等省。
2010年,我国炼焦煤产量12.1亿吨,占煤炭总产量的37.3%;其中焦煤产量2.58亿吨,在炼焦煤中的占比约为21.3%。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受经济增长、国家产业政策、上下游产业景气度等因素影响,炼焦煤价格波动频繁而且幅度较大,对焦炭和钢铁生产造成了不利影响。上市焦煤期货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焦煤价格体系,健全焦煤价格形成机制,并为其他炼焦煤提供定价基准,有助于焦煤、焦炭和钢铁市场的平稳运行,同时为炼焦煤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提供必要的避险工具,促进现货企业的稳健经营,提高自身竞争力。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炼焦煤各品种中,焦煤对焦炭生产具有不可替代性,价格具有代表性,是炼焦煤价格的风向标,国际国内炼焦煤贸易最关注的是焦煤价格。同时,焦煤市场化程度高,不存在价格管制,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较多,竞争较为充分,现货交易流畅,可供交割量较为充足,国家标准明确,检测较为方便。因此,选择焦煤作为期货交易标的较为合理。
据悉,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调研,根据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期货合约设计的技术要求,大商所已经完成了焦煤期货合约设计和规则制定工作,拟定了较为严格的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论证了保证金、涨跌停板和持仓限额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还将指导和督促大商所和期货公司认真做好焦煤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焦煤期货交易的平稳上市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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