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子公司有望开闸 期货公司再迎创新业务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进行创新业务又有新进展。
记者获悉,日前一份名为《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草案)》(下称《指引》)已下发至期货公司。
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公司未来可以通过子公司涉足更为宽泛的现货领域,比如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也为即将问世的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丰富投资渠道。
根据《指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的客户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客户和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须满足四个条件: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业内人士指出,《指引》为此前征求意见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结合为主的期货市场配套服务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的新修订版本。相比此前征求意见版本将子公司注册名称界定为“XX投资服务公司”不同,《指引》并未明确子公司的名称。同时,降低了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的要求,此前要求是连续两次达到BBB类。
《指引》延续征求意见版本中设立子公司实行备案制的规定,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为隔离风险,《指引》还规定,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子公司不得从事依法由期货公司特许经营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需经行政许可的业务。
其中,客户资信管理制度方面,《指引》要求子公司应当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应充分向客户揭示业务和产品的风险。此外,《指引》还对已经存在的有关子公司进行了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已经成立从事风险管理服务相关业务子公司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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