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率报价方式调整 利率自律上限将“有升有降”
6月21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利率自律机制”)优化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将原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此外,新方案同步调整了中小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二者之间仍存在合理利差,有利于维持目前相对均衡的市场竞争环境。
利率自律机制强调,新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实施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半年及以内的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长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
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确定方式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自主定价的自由度和精准度,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推动存款利率定价市场化。新方案实施后,金融机构无需大幅调整所有期限的存款利率,而且一年以上的存款占比也较小,总体看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影响都不大。同时,新方案消除了杠杆效应,长短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利差将有所缩窄,有利于引导银行存款回归合理的期限结构。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新方案进一步明确存款利率上浮上限并通过引导中长期存款利率下降,有助于约束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对存款的不理性竞争行为,增强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减少短期存款与中长期存款之间的“价差”,也有利于减少套利行为,使银行存款期限结构更加合理。
目前,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总体平稳,有关调整正有序推进。此前,有媒体将这一调整解读为“存款利率变相下调”,对此,光大证券研究所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该政策应更多属于机制的理顺,属于“小步慢走”的渐进式改革方式,会对部分负债业务定价形成影响,但主要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大体稳定,不宜做出将其视为“降息”的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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