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崩”揭开专户神秘一角:部分基金公司“埋雷”
“闪崩”恐慌、操纵市场被查,专户为何频频爆雷?是外部压力所致,还是自身风控不严?随着证监会对基金公司子公司通道业务的清理工作不断深入,银监会又出台指导意见防控银行业风险,重拳叠加,基金专户运作也在腾挪躲闪中,露出平时深隐于水面下的冰山一角。
01
两股盘中“闪崩”揭示通道业务风险
4月12日,中国平安、兴业银行盘中出现“闪崩”。上交所调查结果显示,异常股价异动系中信建投证券下属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多个专户产品卖出导致。4月16日,中信建投基金公司独家回应记者,对上交所答记者问没有异议,公司也在积极应对,目前内部正开会讨论,后续有进展将作进一步披露。今天中信建投基金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将由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发公告统一回应,但公告内容与之前给出的回应基本一致。
无独有偶,证监会网站14日消息,王耀沃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通过控制使用6个证券账户,操纵市场获利1249万元,而在这6个账户中,长安基金-光大银行-王耀沃”、“江信基金-光大银行-胡丽群”、“财通基金-上海银行-胡丽群“3个账户均为基金专户。
如果不是有以上事实发生而导致监管介入,基金公司的专户运作几乎完全隐于水面之下,而面对记者采访,几乎所有基金公司都对专户的相关提问三缄其口,以“监察要求”、“风控严格”为由婉拒。但是“风控严格”是否体现在日常产品的运作过程中?利用通道业务“野蛮生长”的中小基金,又该如何防控并化解规模快速膨胀背后隐藏的风险?
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是基金公司委外业务发展的全盛时期,承接银行流动性,大笔委外资金蜂拥而入,定制基金蔚然成风,通道业务也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与传统公募业务相比,通道不用费心就可以坐享红利,为多数基金公司所拥趸,部分公司甚至放下主业专营通道业务,这在业内几乎是公开的秘密。
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部分有股东背景的公司更愿意做通道,而在监管收紧之前,银行系基金公司的通道业务占比也相当高,区别主要在于风控。另一基金公司专户相关人士同样表示,据他了解,目前业内大型基金公司的专户运作和公募基金运作一样,由基金管理人做决策,规范操作,统一风控,不存在投顾介入的情况。而小基金公司竞争压力大,所以部分信托或者大基金公司不敢承接的业务,它们也会尝试对接,从而埋下风险的隐患。
02
监管层出台多项规定严控风险
还是以中信建投基金为例,公开信息显示,这是一家次新基金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3亿元,中信建投证券为其第一大股东。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公司的第二、第三大股东,公司目前规模约98亿。
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披露的公开数据可见,中信建投基金拥有员工98人,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者86人,基金经理8人,投资经理4人,但旗下专户产品数量相当可观。中信建投基金一共发了441只专户产品,其中2014年12只,2015年163只,2016年244只,2017年至今22只。可以对比一下业内资产规模靠前的华夏基金、博时基金、嘉实基金、易方达基金,专户产品数量分别是172只、206只、255只、157只。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信建投基金2014年和2015年发的175只专户产品中,一对多为165只,占绝大多数,而专户产品发行井喷的2016年,244只产品中一对一已超半数,2017年发行的22只专户产品中有20只一对一。而从产品规模来看,中信建投基金近两年发的专户产品规模在3千万左右的有45只,多数是一对一,定制化痕迹非常明显。
以个位数的基金经理来管理百位数的专户产品,是否能够胜任?基金研究资深人士告诉记者,12日当天的卖单不像是手误,应该是专户出了一些问题,急需要钱,所以不顾一切卖出股票。而他了解到日常操作中,专户更接近私募性质,和公募的操作是完全分开的。而上交所的答记者问清楚明白地指出,相关异常交易行为指令是由专户产品的投资顾问公司下达。在指令执行过程中,投资顾问与中信建投基金未充分沟通,且在订单执行中未能采取有效的风控措施,从而引发异常情况。
从监管层对这两起基金公司通道业务的处罚也可以看出,大资管行业去通道化、去杠杆的“拆雷”行动力度正不断加强。2016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让子公司颇为倚重的通道类业务严重缩水。除了全面收紧子公司设立条件之外,证监会还特别出台了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控专户的通道业务风险。
不仅如此,2017年4月10日,银监会发布了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对十大类风险的具体防控要求,同时发布了46号文《关于开展银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自查“监管套利、杠杆套利、空转套利”等行为,重申理财新规的多项规定,规范委外或促使资金回流表内。海通证券分析师姜超指出,6号文和46号文出台是“防风险、去杠杆”思路的进一步强化,相较于6号文对十大风险的管控,46号文直接指向15年以来盛行的同业套利和同业扩张,涉及银行、理财、存单和委外,如果严格实行,将对银行(特别是中小行)、理财和非银机构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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