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进一步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十条措施
河北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王巍)笔者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河北证监局五部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的十条措施》。
出台十条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抓住国家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有利契机,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加快推动我省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实现挂牌上市公司县域全覆盖,在抓好《河北省推动企业股改上市融资三年行动计划》和《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贯彻落实的同时,根据资本市场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这十条措施包括——
充实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孵化培育更多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主体。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前,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等优质企业信息提供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省级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其他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推介本行业优质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培育。
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鼓励和支持符合监管制度要求、国有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积极引入持股5%及以上的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合理划分业务范围与边界,逐步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避免同业竞争;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要依法确定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按照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严格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国有上市公司的平台作用,推动大型企业集团利用上市公司进行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吸收优质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断深化公众公司改革。
鼓励资产证券化。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在河北区域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优化服务。省财政支持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业务培训和融资服务。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国家政策限制性行业企业和非金融类企业,提供免费的股权初始登记服务,并为符合要求的中小微实体企业提供免费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质押等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企业给予补助。对进入辅导期后向河北证监局提供申报材料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企业,按上市挂牌过程中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财务规范和股份制改造等所发生服务费的40%给予补助。对企业规模在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内前三(或已挂牌上市、拟辅导上市),且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集群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优先支持项目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等评定中,在同等条件下,对上市公司和后备上市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特事特办,对需出具相关证明的,及时予以办理,限时办结。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务“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建立涉企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批量业务上门服务等机制,服务企业办理上市所需不动产权属证书。加强现场辅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提供预约服务、即来即办,现场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明。对存在未缴、漏缴、少缴等欠缴情况的拟上市企业,帮助其进行整改,尽快按规定补缴完成后,开具缴存信息证明。
优化环评服务和环境监管工作。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环评事项提供业务指导,优化审批服务,实行即来即办、不见面审批、限时办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分类管控和差别化监管,避免重复多次现场检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发展环境。
加强行业指导。对涉军企事业单位、文化类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和其他需经营许可的行业企业,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改制重组上市需经部门审批的,由相应部门指导和支持企业编制申请报告,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申报,并协调尽快办理。
促进规范经营。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对企业历史发展过程或现实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不规范行为及问题,通过指导、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方式,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避免“以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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