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 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渐行渐近
主持人杨萌:早在今年7月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曾表示,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今日本报从多方面聚焦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力图能够给出维护健康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和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合理性建议。
■本报记者 孟珂
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党委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证监会党委强调,积极配合推动证券法、刑法修订,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持续净化市场生态。
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葛寿净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降低诉讼维权的成本,统一裁判规则,以及能够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维权。推行这一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将会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可能给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形成某种程度的制裁,甚至对幕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形成打击,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目前正在广泛推进注册制的背景下,企业的上市门槛将会放宽,集体诉讼制度可以以市场化的手段净化市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违规成本,形成后端的监管。”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那么应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呢?葛寿净认为,证监会推动集体诉讼制度建立是围绕这一制度建立多元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在中国,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繁重的系统工程,需要用各项纠纷化解机制,相互形成补充、竞争,最后形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合力。在这个过程当中,我国现有的机制,包含示范判决、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由国家设立投资者保护中心来支持诉讼;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调解手段,包括集团的调解等。
具体而言,盘和林表示,比如说我国可能采用“默认加入”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明示”加入就会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散户众多,“明示加入”的方式时效长、成本高,不切合我国的实际。其他的比如原告代表、退出机制、损失统计、配套机制等都将会与其他国家的集体诉讼机制有所差别,具有中国特色。
谈及国际成熟市场有哪些先进经验可以学习时,葛寿净表示,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诉讼代表一般由机构投资者来担任,我国香港证监会直接充当原告对欺诈犯罪者提起诉讼,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学两者之长,由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来担纲。
在盘和林看来,集体诉讼制度的推行,首先要让有关部门有足够的权力。另外,对集体诉讼所需要的要件要求也不能太高,不能增加过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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