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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销售误导 11月起保险业全面实施“双录”

时间:2017-07-07 11:41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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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昨日从权威渠道获悉,为从根本上防范和治理销售误导的发生,保监会将推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

记者 黄蕾

在看到行业资产及保费规模超速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也注意到隐匿在市场总体向好背后的一些问题,尤其是行业久治不愈的“销售误导”顽疾。上海证券报昨日从权威渠道获悉,为从根本上防范和治理销售误导的发生,保监会将推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

在经过去年多轮征求意见后,保监会近日在行业内部正式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保险行业将全面实施“双录(录音录像)”,真正从源头堵漏。

几易其稿 操作难度降低

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指的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即业内俗称的“双录”。目前银行业、证券业均已开始实施“双录”。

值得一提的是,相对于银行、证券而言,保险销售在地域、渠道、险种上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双录”的落地性及操作性上被认为存在不小的难度。对此,保监部门也意识到了这点。记者注意到,相比最初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办法》在根据市场各方的反馈意见后,进行了一定幅度的修改完善。

例如,应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电话、互联网渠道销售除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中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险新型产品、长期健康险或投保人年龄超过50周岁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购买人身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或外币等值3万美元及以上的、残疾人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在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在营业场所内利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自助智能终端购买规定保险产品的。

知情人士告诉上证报记者,在初稿下发后,来自业内的反馈认为,过去有一些保险公司由于在销售关键环节没有及时取证,的确为日后的保险纠纷埋下隐患,而监管出台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的初衷是重拳整治销售误导,但在实际操作中实现全渠道、全险种覆盖的难度较大。

因此,正式的《办法》中,涉及录音录像实施范围部分,细分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这两类。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整体规范程度欠佳,因此则被要求凡是“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就要同步录音录像;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对于这类机构只有在“销售投连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情况下,才须在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纳入分类监管 多方式促落实

虽然有一定幅度的修改,但总体基调、目标宗旨未变,《办法》的推行,将有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升行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声誉。并且,这也不是一次走过场式的短期整治行动,隔靴搔痒的效果并不是监管部门想要的。

据知情人士透露,根据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监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这无疑折射出保监部门在整治销售误导上的决心,为了行业的长远发展,绝不妥协。

记者还获悉,各保监局还将通过窗口指导、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落实相关规定,并将落实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保监会将立即停止其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建立可回溯制度来重拳整治销售误导的举措,短期内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诸如技术成本增加、第三方渠道不予配合等问题,实际操作起来仍存在一定难度,甚至可能会对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短期的保费规模牺牲,换来的将是保险消费者的长期信任,换来的将是公司、行业基业的牢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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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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