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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降至129% 安邦人寿降至充足I类公司

时间:2017-05-17 09:57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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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偿付能力评估方法的调整及业务大幅增长,2016年底偿付能力下降至150%。

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姚茂敦

2015年获得股东大手笔增资,偿付能力得到大幅提升的安邦人寿,由于偿付能力评估方法的调整及业务大幅增长,2016年底偿付能力下降至150%。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7年首季,安邦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再降至129%,成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偿付能力承压,亟待股东“补血”提高资本实力。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方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 2017年一季度,安邦人寿的净现金流由2016的正转为负值,为-57亿元。对于首季的现金流出,安邦人寿负责媒体沟通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净现金流为负)主要是投资活动现金流影响,并非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所致。”

业内人士指出,退保和满期给付高峰、保费增长乏力、资产久期较长、购买大量的资产和固收类资产损失等因素都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流动性压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5月5日,保监会下发监管函指出,安邦人寿两款报备产品不符合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规定,在叫停相关产品的同时,对安邦人寿处以3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的处罚。

未披露去年四季度风险评级

最新公布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2017年一季度,安邦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9.20%,降至偿付能力充足I类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6年以来,安邦人寿偿付能力处于不断下滑状态。其偿付能力报告显示,2016年一至三季度,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90%、228%和199%。此外,安邦人寿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由一季度的A,下降为二、三季度的B。截至目前,安邦人寿尚未披露2016年四季度的风险评级结果。

偿付能力下滑,与安邦人寿的保险业务的持续快速增长直接相关。2016年,安邦人寿市场份额大幅提升,行业排名由第九上升是第三。

在经历了万能险最严监管年之后,不少寿险公司在2017年初迎来转型“阵痛”。不过,安邦人寿却成为逆势增长的典型。从其保费结构而言,在缩减万能险业务规模的同时,安邦人寿迅速扩大原保险保费收入的占比,是其增长持续的“秘诀”。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1~3月,安邦人寿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874.07亿元,同比大增7倍,而反映万能险保费收入的“保户投资款新增缴费”则由去年同期的上千亿元,缩减至17.58亿元,同比骤降98.27%,占总保费规模已不足1%。

作为重要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2017年一季度,安邦人寿的净现金流转为-57亿元。2016年全年,安邦人寿净现金流均为正。2016年一至四季度,其净现金流分别为26.78亿元、108.34亿元、4.38亿元和260亿元。

对此,上述安邦人寿人士表示:“一季度现金流为负主要是受投资活动现金流的影响。”

上述安邦人寿人士还表示,截至到4月27日,安邦人寿现金储备2078亿元,不存在现金流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是偿二代的核心监管指标之一,也是寿险公司风控的重要内容。

上报的产品因不符规定受罚

5月5日,保监会下发监管函指出,安邦人寿两款报备产品不符合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规定,在叫停相关产品的同时,对安邦人寿处以3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的处罚。而“3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的处罚,将对经营活动现金流产生影响。

保监会称,在安邦人寿近期报送的产品备案材料中,“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产品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缴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

上述“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的“长险短做”现象,在安邦人寿其他在售产品上也有体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前调查发现,今年一季度,在各大银行网点畅销的“安邦长寿稳赢保险计划”,缴费方式仍为趸交,保障期限显示为终身。不过,由于满2年退保收益率可达4.3%,此类产品同样存在“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的问题。

事实上,对于中短存续期产品,保监会2016年以来便陆续发布了停售或控制销售占比的严厉监管要求,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并及时报送。

2016年底,在保监会下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

上述保监会监管函还显示,“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中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因董事会决议无总精算师签字而不符规定。

保监会2016年3月下发的《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将中短存续期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前,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中应列明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上述书面决议应由董事长及总精算师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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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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